其他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
发布时间:
2021-09-23 13:06
来源:
新华网
上期关于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作了简单的介绍,根据目前行业内存在的系列风险防范,现补充介绍一些其他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:
一、试用期约定的风险防范:
风险:企业违反规定约定试用期的,需要补全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同时还需要按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防范: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
二、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风险防范:
风险: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,存在以下法律风险:
1、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企业缴纳经济补偿金;
2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。
3、劳动者发生工伤时,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费用,即使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,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义务。
防范:建议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按时、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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